根据《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》(浙移领【2006】2号)第八条规定: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,并不予登记:……(三)原迁移民及其后代系国家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现仍为农业户口的在编干部和职工”;第十一条又规定“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、部队现役二级及以下士官晋升为三级及以上士官的、大中专学生毕业的、因犯罪服刑的、死亡的不再纳入扶持范围,并按每年核定一次的要求相应核减移民户的扶持人口,但不核减移民所在村的移民扶持人数。被核减人的扶持待遇应于次年取消”。